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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助力老年人安享晚年

  本报记者 林 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银发族”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8亿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能够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安享晚年,成为事关民生福祉的大事。要统筹规划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目标、政策框架,同时分层分类、分区域制定具体政策,需要有法律作为依据才能赋权明责,进而才能有效推进。本月,多地出台地方性法规,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发展养老服务提供法治保障,以法规助力老年人安享晚年。

  联合发力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18.7%,高出联合国老龄化社会传统标准8.7个百分点;山东省的老年人口占比为20.9%,高出全国2.2个百分点;而烟台市的老年人口占比达到25.7%,高出全省4.7个百分点,高出全国7个百分点,烟台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为此,烟台市出台并施行《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以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条例明确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且单体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时要求,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推动养老服务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接机制,建立康复病床、医疗巡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以及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扶持与保障措施,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政府应当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条例要求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养老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聚焦难题 明确养老服务设施标准

  哈尔滨市也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的明显趋势。截至2022年年底,该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42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26.4%。但从总体上看,占该市老年人选择意愿96%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仍没有形成规模、覆盖率低,其中服务设施配建不到位是突出的制约瓶颈。目前,该市街道老年人照护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的配建率远低于国家要求,很难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此,哈尔滨市结合当地实际并借鉴外地成熟经验,聚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难题,出台并施行《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在法规条款上落实落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不仅仅要在新建和补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上下功夫,更应该在依托现有资源上做文章。条例在依托现有资源、鼓励延伸服务上设定了较多条款,要求区、县政府在通过购置、租赁、新(改、扩)建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本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条例还鼓励社区挖掘现有资源,开展综合利用,将日间照料、养老助餐、康复诊疗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嵌入到社区内现有的组织和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放所属场所,开办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学堂等,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餐、学习和健身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城乡医疗、餐饮、家政等机构和组织依托养老设施平台开展延伸服务,入户为高龄、失能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同时,条例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功能区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升降设备等便利辅助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紧急救援、卫生防疫、通风采光等要求。

  修订条例 推动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居家养老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和主要模式。原《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发展普惠型养老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养老服务发展面临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因此,合肥市对条例进行修订,固化成熟经验和做法,保障和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为了建立健全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扶持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条例增加了部分章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要求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条例新增条款,规定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有关设计标准;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的,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闲置设施、所属培训疗养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条例要求增加服务供给,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托养服务。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逐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明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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